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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教师本科课程教学准入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21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教师本科课程教学准入实施办法(试行)

                 

校发〔201925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把我校建成具有鲜明教师教育特色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的奋斗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保障教学质量和规范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程教学准入是指凡未在我校承担过本科课程教学的新入职教师、调入、转岗到教学岗位的人员,或课程教学质量不合格人员,经系统培训并通过教学能力验收评估合格后,方可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

第三条 申请准入教师须经过师德师风培训、教学技能培训、导师培养、本科课程教学能力验收评估等环节。入职我校前具有两年以上本科课程教学经历的教师,经师德师风培训合格后,可直接进入本科课程教学能力验收评估环节。

第四条 为保障教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把师德师风培训作为申请准入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申请准入教师须参加河北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我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技能培训,尽快熟悉和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达到教师岗位技能要求。

第六条 申请准入教师需经过原则上为期一年的导师培养。具体事项按照《河北师范大学新上岗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规定培训环节合格后,由教师发展中心牵头,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聘请我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和各教学单位骨干教师,组成验收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本科课程教学准入验收条件的教师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办法另行制订),验收评估合格后,学校颁发河北师范大学本科任课教师资格证,教师即获得河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教学准入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201811月至发布之日新入职的教师参照执行。

                        20191118

学校办公室                                20191118日印